(2013)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何可与王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可,王月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何可,安图森林经营局职员,现住安图县。被告王月光,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可诉被告王月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可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