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友根与来百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根,来百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746号原告朱友根,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晶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百焕,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沈靖,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友根诉被告来百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友根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友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来百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根撤回对被告来百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朱友根负担。审 判 长 邱 利 明代理审判员 高 照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国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