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盐执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徐超,高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8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78号1楼。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开发区二路南首。法定代表人高兰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D)。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超被执行人高兰花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1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徐超、高兰花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徐超、高兰花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寰宇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徐超、高兰花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0962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丁忠军执行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