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9-13终95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严思伟,华大(香港)有限公司,珠海瑞德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刚,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思伟,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韩旭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缑燕燕,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华大(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审第三人:珠海瑞德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严思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因与被上诉人严思伟,原审被告华大(香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瑞德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90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450.8元,由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共同负担。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901.6元,由本院向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王世刚、刘宇清退人民币325450.8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艮开代理审判员 邹 莹代理审判员 陈学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