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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秦某某,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