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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初字��3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崔永裕与赵增辉、张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裕,赵增辉,张瑞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寿民初字第3582号原告崔永裕。被告赵增辉。被告张瑞青。原告崔永裕诉被告赵增辉、张瑞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永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增辉、张瑞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永裕诉称,2012年9月30日,被告赵增辉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后经催要,被告返还原告60000元,余款140000元至今未还。因被告张瑞青与赵增辉系夫妻,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40000元。被告赵增辉、张瑞青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增辉与张瑞青系夫妻,于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0日,被告赵增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其后,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0元,余款14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赵增辉出具的借条向其追要剩余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借款后及时返还原告全部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被告赵增辉、张瑞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增辉、张瑞青返还原告崔永裕借款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锋审判员  李美欣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