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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全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04号罪犯李全祥,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全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开玉、周庆梅经济损失151823.3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峰经济损失78387.5元;非法所得1580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全祥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5日作出(2006)皖刑终字第0160号刑事判决,维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中对李全祥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部分、盗窃罪定罪量刑部分,以及追缴、没收部分;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中对李全祥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部分,以李全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4月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0月4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全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全祥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全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