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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任宗梅与青岛齐城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宗梅,青岛齐城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任宗梅,农民。被执行人青岛齐城酿酒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79752-7。法定代表人徐世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宗梅与被执行人青岛齐城酿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陶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晓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