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李毅申请执行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设备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毅。委托代理人袁红霞。被执行人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被执行人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设备厂。负责人王军。李毅申请执行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工程设备厂借款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8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美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10000元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李毅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6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