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雷明与王建生、泰安市盛华特钢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全民,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居民。被告泰安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研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