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陈高泉与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泉,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陈高泉,男。委托代理人郑凯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崖俊明,经理。原告陈高泉诉被告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高泉的委托代理人郑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高泉诉称:被告于2010年10月至2012年间,向雷州市附城镇南亩村大家乐加工厂多次定作皮带,收货后共欠原告货款385485元及违约金37865.8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定作报酬共计款385485元,处罚违约金37865.88元,合计423350.88元及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被告广州市越优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4日写的“还款承诺书”,是写给设在广州市的建兴服装辅料,并不是写给原告陈高泉,且该定作协议的货款,是发生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原告开设的“雷州市附城镇南亩村大家乐加工厂”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在2011年1月12日,故此,被告的定作协议与原告及其私有的雷州市附城镇南亩村大家乐加工厂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此案陈高泉作为原告显然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高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50元,退回原告陈高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明海审 判 员 梁如诚人民陪审员 冯峰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