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满丕格与被执行人曹磊、董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丕格,曹磊,董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满丕格,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曹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董金英,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1)莱州执字第117-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董金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文化路分理处的存款65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1)莱州执字第117-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董金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文化路分理处的存款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