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樊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樊某。被告何某。原告樊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岳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