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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锦耀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张锦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组织结构代码:75036362-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大塔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邱哲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耀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耀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诚润旅游用品制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锦耀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潇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柯元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