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430号原告邢某某。被告王某甲,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乙,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丙,系原告三子。被告王某丁,系原告长女。被告王某,系原告次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