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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黄国阶与黄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阶,黄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黄国阶。被告黄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阶与被告黄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阶于2013年10月25日以自行与被告黄忠海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阶以自行与被告黄忠海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黄国阶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国阶负担。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李大红人民陪审员  肖锦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