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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马艳红与被告朴志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红,朴志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马艳红,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迁安市迁安镇蔡滩子村***号,身份证号码×××。被告朴志友,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原告马艳红与被告朴志友继承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红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