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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李××,女,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男,生于1972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