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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黄淑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黄淑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刘军被告黄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黄淑芳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军预交),由原告刘军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