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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高椿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职务:理事长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保平镇板桥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304196894。本院在审理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伟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仔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