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梁芙蓉申请执行刘思雄、陶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芙蓉,刘思雄,陶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梁芙蓉,女。被执行人刘思雄,男。被执行人陶德会,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思雄、陶德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思雄有宝马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思雄所有的宝马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川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