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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耀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二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耀凤,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耀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潘耀凤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左岸名苑别墅月桂阁2幢2单元1002室陈某家中帮忙,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置于卧室内抽屉中的千足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4695元。2013年6月15日,被告人潘耀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潘耀凤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耀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借条、申请,价格鉴证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潘耀凤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耀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耀凤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潘耀凤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扣成人民陪审员  盛义禄人民陪审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陶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