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阳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唐启华与周华莲、李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启华,周华莲,李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唐启华,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周华莲,女,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永华,男,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3)江阳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华莲、李永华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华莲、李永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75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