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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宁学文,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民安镇三角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泽建,总经理。原审被告:宁学文,男,汉族。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宁学文,经理。原审第三人: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尹同远,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学文、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原审第三人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麻章区人民法院(2012)湛麻法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湛江宝太建材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已向本院交纳6568元受理费,本院退回其3284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冯华祥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