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滑县城关镇辛屯村民委员会与付治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城关镇辛屯村民委员会,付治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滑县城关镇辛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书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治伟,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城关镇辛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诉被告付治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书福及委托代理人赵明普,被告付治伟及委托代理人岳康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诉称,自2003年起,被告强行耕种原告土地4.1186亩。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要求重新分地为由拒不退还。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的土地返还并清除所栽树木,赔偿损失4800元。被告付治伟辩称,全国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村人口少土地在全村范围内流转调整。我村南地有50亩废弃的窑坑地,荒废几年后经村民和村干部讨论,于1992年由村委会与村民付俊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引发纠纷后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付俊生继续承包其中13亩地直到2003年8月底,村委会将剩余37亩地作为责任田平均分给当时村民各户。村北边有同样的土地13-15亩,也以同样的方式平均分给各户,并且1998年我村全村村民还签订土地调整协议约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大调整,添人添地,去人去地。到2003年秋季土地大调整,当时应添地人口26人,因村干部去地人口多未能进行大调整,村委会和村干部研究确定将原窑场37亩和付俊生到期的13亩地及村北边13-15亩地作为机动地分配给新添人口,因个别人阻挠未调成,又确定将付俊生到期的13亩作为机动地分配给当时添地户,又因各种原因没有调成。村民付俊民儿子被告付治伟娶妻生子添2人;村民王立国长子王运来添2人,次子王福来添2人;何秀芬长子董光辉添2人;次子董国辉添1人。因人地矛盾突出,付俊民和王立国、何秀芬、董光辉、王运来等人,找当时会计王有仲,要求分地,王有仲答应可自行耕种那13亩,几家得到允许后将13亩地其中的几亩耕犁,但当时并未种上小麦,还等待镇里和村里给调整土地,霜降过后,未见动静,找到包村的干部,他们让先种上小麦,几家于是就种上了小麦,其中:付治伟耕种4亩、董光辉2亩、王运来3.5亩、王书贵3.5亩。耕种几年后,因王书贵在责任田内栽上了树,于是各户陆续种上了树,其间没有任何村民或干部提出任何异议。2011年滑东新区创业大道修建将13亩中约7亩土地占用,国家就此补偿土地款26万元。青苗补偿款已发放至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户。因土地补偿款引发争议,引发承包户上访,城关镇政府处理意见是“补偿款按2003年新增人口26人分配13亩土地及占地补偿款。”村委非要强行在全村范围内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由此引发诉讼。但村委并未将所有承包户起诉,而只是起诉了部分。综上:1、案涉土地属付治伟应得的责任田;2、付治伟耕种责任田时已告知时任村干部并经允许,且耕种时没人提出任何异议;3、耕种后一直耕种十年,十年间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村委和村干部也始终未提出任何异议,均认可是责任田;4、承包人耕种十年没有交纳税费恰恰说明是各户责任田,责任田无需交纳承包费,从村委诉状上仅要求“两年承包费”也足以证明村委承认以前占用合法,无需交纳任何承包费;5、我们四户作为应分地的添地户。依照时任村干部允许占用责任田,长期耕种收益,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土地延包政策,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我们仅承包期限有十年,我们仍享有承包权;6、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流转及涉及土地问题应经民主议定,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就是否起诉,起诉谁,如何起诉等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起诉。所以本案起诉程序不妥;7、我村没有村长,王书福没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付俊生承包村委会的13亩地到期后,村委会准备分配给包括付治伟在内的26口应添地户,计划每人半亩,量地时由于个别村民现场阻挠,未调成。过后付治伟、董光辉、王运来、王书贵将该地分开耕种,耕种的亩数约为:付治伟4亩、董光辉2亩、王运来3.5亩、王书贵3.5亩,四人均未向村委会交过任何费用。其间没有任何村民或干部提出任何异议。2011年,滑东新区创业大道修建将该13亩地中的约7亩土地占用,其中征收付治伟耕种的土地约2亩,青苗补偿款已发放至包括被告在内的各户,但土地补偿款目前没有发放。因土地补偿款引发争议,村委会要求在全村范围内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引发承包户上访。2012年9月21日,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该意见第2项为:补偿款分配问题由村两委做好村民工作,按照原既定方案,按2003年新增人口26人分配13亩土地及占地补偿款。原、被告的其他陈述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原、被告部分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实为土地补偿款分配引起的纠纷。涉案土地被国家征收,原告方主张的土地补偿款如何发放,应当由基层组织在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并经民主议定程序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辛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书章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陈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