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朱水军与马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水军,马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朱水军,男,1951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华县建筑工程公司家属院2号楼1单元2层东户。被执行人马占良,男,195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在华县金惠乡韩凹村二组。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76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6000元,本院对其工资6473.99元采取扣划措施,使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2473.99元。现因被执行人死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并对剩余债权表示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华民初字第0040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