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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光利与赵德智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101号原告:张光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赵德智,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利与被告赵德智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张光利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赵德智的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德智拥有位于齐河县楼房一处,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