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柳陈桃与史恩连、陈丐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陈桃,史恩连,陈丐国,史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柳陈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燕、黄薇薇。被告:史恩连。被告:陈丐国。被告:史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陈桃与被告史恩连、陈丐国、史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陈桃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陈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7元,减半收取3948.5元,由原告柳陈桃负担。审 判 长 吴孙有人民陪审员 林XX人民陪审员 郑志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