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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柳陈桃与史恩连、陈丐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陈桃,史恩连,陈丐国,史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302号原告:柳陈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燕、黄薇薇。被告:史恩连。被告:陈丐国。被告:史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陈桃与被告史恩连、陈丐国、史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陈桃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陈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7元,减半收取3948.5元,由原告柳陈桃负担。审 判 长  吴孙有人民陪审员  林XX人民陪审员  郑志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