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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金晓霞诉陈慧芬、林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金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东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陈某某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某某审 判 员  李某某代理审判员  郑某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翁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