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桂成花园B庭*楼。组织机构代码:28289459-0。法定代表人:龙再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中山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1944593-5。法定代表人:曹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仲裁委员会(2013)北仲调字第2号调解书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13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北法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桂成花园B庭8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龙再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中山中路83号512室。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曹金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匀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仲裁委员会(2013)北仲调字第2号调解书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13号执行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敬兴审判员黄志宇审判员李建威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卓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