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陈礼繁与三威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繁,深圳市三威塑胶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陈礼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2********。委托代理人张锐,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文,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威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68XXXXXX。法定代表人潘可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春媚,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440********,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委托代理人李会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22********,系该公司劳动关系顾问。上列原告陈礼繁诉被告深圳市三威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明开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春媚、李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1日,原告在被告公司宿舍丢果皮,被检查保安发现并拍照,说原告是丢烟头,后汇报人事部主管,要原告签《违规通知单》,原告考虑只需通报批评处理就违心签了。被告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住房公积金4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食宿费450元;5、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份工资5200元、7月份工资24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我方入职员工必须学习、阅读《员工手册》,签订《员工入职声明》,在该声明中第一条第五款中明确规定:“本人明白公司严禁员工于厂区范围内吸烟,如有违反本人原告接受公司无条件即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要为此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原告已阅读并签名确认。对于原告是否在厂区内吸烟的事实,原告本人已在《违规通知单》上书面确认,其已严重触犯我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员工入职声明》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其次,我方已足额支付了原告所有的工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双方劳动关系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4月26日。二、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工程师。三、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5日。五、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3年7月11日。六、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2013年7月11日。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2013年7月11日,原告因在被告处宿舍内吸烟,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八、工资支付情况:被告已支付原告2013年6、7月份的工资,被告在发放原告2013年7月份工资时已额外支付原告5天的年假工资。九、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7月17日。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600元;2、年休假工资3000元;3、住房公积金4500元;4、食宿费450元;5、2013年6月份工资5200元;6、2013年7月份工资2400元;7、未按全额工资购买社保的差额344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3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房公积金4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食宿费45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份工资5200元、7月份工资2400元。共计34590元。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被告制定的《员工入职声明》第一条第五款中规定,本人明白公司严禁员工于厂区范围内吸烟,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无条件即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需为此支付本人经济补偿金。2、《违规通知单》上违规事件描述中记载:“2013年7月11日,被证明在宿舍内抽烟(视频为证)”。违规人确认处有原告的签名确认。庭审时,原告认为该签名是其违心所写,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以上事实有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487号仲裁裁决书、《员工入职声明》、《违规通知单》、《员工手册》、工会会议记录、深圳市三威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平面图、2013年6、7月份工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保护。被告作为一家生产塑料玩具的企业,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严禁员工在厂区范围内吸烟,原告入职时知晓并同意这一点。因原告在《违规通知单》上签名确认在宿舍内吸烟这一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关于《违规通知单》上的签名是为了其上司兼好友应付公司领导而违心所签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亦与常理不符,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入职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离职时间为2013年7月11日,工作年限已满一年,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其2013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2.6天。根据被告提交的2013年7月份工资表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确已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年休假工资,原告该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关于住房公积金和食宿费,该两项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6、7月份工资,原告标准工资为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年6、7月份银行转账记录,其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向社会保险部门请求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礼繁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明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