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晓美、张晓瑞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美,张晓瑞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晓美,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东岗巷西二里**号居民,现住山西省灵石县。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晓瑞,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农民。身份证号:申请人张晓美、张晓瑞要求宣告杨国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国馨,女,195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农民,现住山西省灵石县翠峰花园小区。与两申请人为母女关系。申请人称:杨国馨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先后在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阳曲县精神病医院、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住院治疗,病情时好时坏,发病时骂人,用砖头砸人,到处乱跑,特别是2008年父亲因车祸死亡,2013年6月弟弟又意外身亡,母亲杨国馨病情更加严重,已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杨国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审查,杨国馨患精神分裂二十余年,曾住山西省阳曲县精神病医院、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目前还在治疗中。经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杨国馨因疾病导致其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生活需要人照料,属重度精神残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国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晓美、张晓瑞为杨国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党彩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