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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樊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樊某,女,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东昌府区。被告李某,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郑广香,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某诉称,1992年4月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份同居生活,于1993年2月6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已成年)。××××年××月份双方补办婚姻登记,由于双方的婚姻系父母包办,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双方共同生活不长便开始生气、打架。尤其是近年几来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管不问,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不尽家庭义务,原告无奈于2012年5月曾起诉要求离婚,开庭时因被告恫吓原告被迫撤诉。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已分居,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原告诉状中有明显错误,孩子实际出生日期是××××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是××××年××月××日,原告所诉不属实,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赌博成性也不属实。也没有与原告吵过架,我不同意离婚,感情太深,我们是人见人夸的好夫妻。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份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于1993年2月6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4月,原告因生气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经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聊梁字第082号结婚证一份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59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结婚时间较长,虽因琐事生气并导致分居,但双方并无根本矛盾利害冲突,应互谅互让,共创和谐美满的幸福家庭,且生育了子女,证明双方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是正常的。解决矛盾时,双方都应多给予对方一份理解,多予给对方一份包容,共同维系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之诉求未能达到法定离婚之要件。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樊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福涛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