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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三终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三终字第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斌,唐山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曹妃甸钛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临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耿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瑛,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3)曹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58198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苗立柱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李木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