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8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陈宏柳。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斌、陈宏柳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557166.72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