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晓峰、谷祖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谷祖起,唐京,陆雯婷,王晓峰,谷祖起,唐京,陆雯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被执行人谷祖起。被执行人唐京。被执行人陆雯婷。王晓峰与谷祖起、唐京、陆雯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2012)莱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晓峰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0873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087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39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茂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