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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尹进仓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进仓,房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尹进仓,男。委托代理人郑泾华,男。被申请执行人房新强,男。本院在执行尹进仓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99元,本次执行标的248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次执行标的248元,申请人已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