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良洁与侯宝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洁,侯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214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洁,女,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宝鹏,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良洁与被执行人侯宝鹏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宝鹏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交付申请执行人陈良洁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