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特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某甲、唐某乙申请宣告兰龙乾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特字第26号申请人唐某甲,男,汉族,生于2001年12月7日。申请人唐某乙,女,汉族,生于2005年2月1日。法定代理人王子英,女,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委托代理人兰太明,岳池县石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申请宣告公民兰龙乾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唐祖林与申请人之母兰龙乾结婚后,兰龙乾于2001年12月7日生育申请人唐某甲,2005年2月1日生育申请人唐某乙。2010年申请人之父唐祖林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兰龙乾就于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公民兰龙乾失踪。经查,兰龙乾,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10日,系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之母,于2010年8月离开申请人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了寻找兰龙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兰龙乾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兰龙乾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唐某甲、唐某乙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兰龙乾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芸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