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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强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耀刑初字第00039号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本院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2013)第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BD****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10国道834Km+700m孝雷村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认罪。事故发生后,他报警并打“120”电话,积极抢救伤员,从医院他和交警到了交警大队。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BD****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10国道834Km+700m(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孝雷村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在铜川市耀州区人民医院死亡。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对横过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周,避险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横过公路时,未能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7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死亡医学证明书证,2012年7月30日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死者张某某生前曾因钝性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4、证人雷某某证言证,他和张某某都是孝雷村人。2012年7月30日下午在孝雷村口发生事故后,他看见张某某头南脚北在摩托车前边倒着。他问摩托车驾驶员报警了没有,摩托车驾驶员说“110”电话和“120”电话都打了。等了一会,他又打了“110”电话和“120”电话,后来“120”急救人员到现场把张某某拉走了,交警也来了。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2012年7月30日16时40分左右,张某某在她家买了30元鸡蛋离开后出了事故。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2012年7月30日17时许,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出事了,让他去帮忙。他开车到现场看见一个妇女在摩托车左前边头南脚北仰面躺着,医生正在检查。后医生说人不行了,他帮忙把人抬到“120”车上。随后交警到了现场。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2012年7月30日16时40分许,他驾驶自有的陕BD****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10国道834Km+700m孝雷村路口处,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一个妇女发生碰撞。当时这个妇女为拣掉在路中线西侧处的鸡蛋,向西快走,由于躲避由南向北的车辆而往返两次,他躲避不及与这个妇女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肇事后他报了警。8、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该次事故现场情况。9、铜耀公交认字(2012)第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对横过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周,避险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横过公路时,未能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10、人口信息证,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11月17日,犯罪时,已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办案说明证,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用其手机打“110”电话报警,并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积极抢救伤员,后随交警到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12、谅解书、收条证,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李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70000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从宽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对横过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周,避险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并结合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应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宋阿龙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会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