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丁晓东申请执行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东,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丁晓东,男,39岁。被执行人蔡峰,男,44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丁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济泉代理审判员 李生文代理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