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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4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阮大勇与李国栋、肖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大勇,李国栋,肖桂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4316-1号原告阮大勇,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国栋,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肖桂伟,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大勇与被告李国栋、肖桂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阮大勇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阮大勇负担。审判员  王成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