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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稔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妹与张某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妹,张某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稔民初字第87号原告:曾某妹,女。被告:张某和,男。原告曾某妹诉被告张某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曾某妹、被告张某和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曾某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妹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2月31日在惠东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生下长子张某甲(2000年八月初五出生)、幼子张某乙(2002年10月30日出生)。自结婚后,夫妻间未置办有任何财产,对外亦无任何债权债务。两个儿子在学龄前都是由原告在平海的母亲照料,直至6、7岁时才接回铁涌上学。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原告就有家庭暴力的倾向,原告本以为夫妻间的小打小闹忍忍就能过去。未想被告自2011年染上毒瘾,开始吸食冰毒。原告盼望的平静生活也随之被打破,被告每次吸食完毒品后都神志不清,常常产生幻想,幻想原告不忠,四处去找所谓的“情夫”,极度影响邻里关系。经常在床上、身上藏着刀,凡有人靠近都挥刀威胁,被告甚至在吸毒后半夜将其父亲和儿子赶出家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被告自2012年5月对原告的家庭暴力开始越来越严重。2013年正月十九,被告又因吸毒与原告发生口角,并升级为暴力殴打,原告被其用凳子砸伤了颈椎,至今仍有疼痛感。被告甚至在第二天将原告在家里的衣服全部焚烧殆尽。因被告的恶劣行径,被告的父亲已经不敢在被告家居住。原告为躲避被告的殴打也不敢回家。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劣行让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已无任何修复维持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和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打是有打,但是因为喝了酒我拿她电话,她不同意给我,我就打她。我是用凳子打她的颈椎,第二天我问她要不要回来,她说不回,我一气之下就烧了她的衣服。我没有吸毒、带刀的事实。我们生育了两个儿子,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妹与被告张某和于1999年年初自由相识并恋爱后同居,2002年12月31日在惠东县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9月,双方生育儿子张某甲;2002年10月,生育儿子张某乙。后,原告实施了绝育手术。2012年11月13日,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和自认偶有吸毒行为,但未成瘾。原告曾某妹提供惠东县某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证明其颈4/5椎间盘向后突出(中央型)系因被告殴打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曾某妹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CT检查报告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曾某妹与被告张某和认识不久后即同居生活,婚姻基础较为未薄弱。被告婚后偶有吸毒、酒后打人的不良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建立;加之被告未引以为戒,改正其不良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被告存在暴利殴打、吸毒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的婚事婚生儿子张某甲、张某乙目前均在铁涌镇生活,通过征询张某甲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并结合原告已绝育及本案的实际,张某甲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为宜。综上,被告张某和第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妹与被告张某和离婚。二、婚事婚生儿子张某甲由原告曾某妹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曾某妹负担;婚事婚生儿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和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某和负担。三、驳回原告曾某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立审 判 员  黄新娣人民陪审员  林小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