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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岩、第三人刘小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林岩,刘小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533号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中海华庭二楼228号。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某,女,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岩,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亚美大厦聚源阁***号。第三人:刘小璞,男,汉族,1983年9月6日出生。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岩、第三人刘小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由原告陕西海汇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94元。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