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卢于明、谢芳婕、谢俊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于明,谢芳婕,谢俊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卢于明,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谢芳婕,女,200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谢俊杰,男,200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谢芳婕、谢俊杰的法定代理人谢锋,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树林,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孙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于明、谢芳婕、谢俊杰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于明、谢芳婕、谢俊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康石英人民陪审员 区卓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