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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庆彬、李桂玲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庆彬,李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金初字第37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清丰县政通大道080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孝雷,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侯庆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桂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被告侯庆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庆彬、李桂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侯庆彬、李桂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龙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