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庆彬、李桂玲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庆彬,李桂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金初字第37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清丰县政通大道080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孝雷,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侯庆彬,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桂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被告侯庆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侯庆彬、李桂玲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侯庆彬、李桂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龙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