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国水与田孟、王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水,田孟,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水,男性,1962年8月1日出生,51岁,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田孟,男性,1978年10月21日出生,34岁,汉族,住唐县。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性,1979年7月6日出生,34岁,汉族,住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被执行人王建华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唐县支行的存款14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