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陕西某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陕西某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7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公司)。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陕西某某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申请人已领回案款30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春宁审判员 杨芳霞审判员 徐胜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启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