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郑某某与被告张灵、张才、张某丁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70号原告张某甲,男,193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原告郑某某,女,192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系原告张某甲妻子。被告张某乙(张灵),男,194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系二原告长子。被告张某丙(张才),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系二原告次子。被告张某丁,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系二原告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郑某某与被告张灵、张才、张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郑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郑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甲、郑某某负担。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