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师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师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凯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