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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师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被告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师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凯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